企业调岗,员工必须无条件接受?看看法律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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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份儿的普法贴士 ---
用人单位调岗随意调整?
员工只能接受单位安排?
……
不不不
!
企业调岗6大常见问题
快和碚小法一起来学习下
关于调岗的那些知识吧
~
01
单位做出调岗决定
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法条链接
北碚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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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法院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
1、双方协商一致;
2、采取书面形式。
二者缺一不可,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员工有权拒绝,劳动合同应当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02
劳动合同约定
“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
是否有效?
法条链接
北碚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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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法院
劳动合同约定“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应当理解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条款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履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可随意进行单方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单位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合理的,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则可能欠缺合理性。
2、劳动者被调岗后能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任职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劳动者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应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做到有理有据。
03
员工不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
能不能随意调岗?
法条链接
北碚法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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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法院
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该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用人单位在操作不胜任调岗时应当把握:
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当中需要以“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予以佐证);
2、调整后的岗位应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04
员工不服从调岗拒不到岗
能不能认定为旷工?
法条链接
北碚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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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
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
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05
保密协议规定“涉秘人员合同终止、解除前公司有权调岗”
是否合法?
法条链接
北碚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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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法院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保密条款的内容当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一段时间内,公司有权调整其岗位,这样的约定对合同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劳动者一方必须履行。
《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也为合同约定保密调岗事项提供了法律依据。
06
“部门取消”
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调岗的
合法理由?
法条链接
北碚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资产转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经营方向或经营战略重大调整、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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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法院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客观情况的界定应以“非主观因素”为标准。关于部门取消,得根据取消之原因界定,如企业合并、分立等,此类情形非企业主观方面原因造成,取消当属客观情况;而若是管理层单方决定取消部门,则应当理解为“企业自主管理”范畴,不属于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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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 | 法务之家
编辑 | 北碚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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